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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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