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答:《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2)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3)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答: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面:(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5)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方面:(1)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2)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答:(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答:根据企业不同的环境信用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比如对评价较低的企业,将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取消参加环境保护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行严格监管,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不仅如此,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还将与有关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共享,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