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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应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普遍增强,要求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愿望日益迫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有效方式。
答: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并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答: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样品应当使用封条进行封存,当事人在场的,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并在封条上签字,并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和样品封存情况。
答:采样,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全程摄影、摄像,其他有关材料收集、取证等。
答:(1)是否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许可证等许可、备案文件。(2)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3)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许可备案文件、政策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4)是否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标准、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排污和生态破坏行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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