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等文件,裁量因素设“项目环评类型”“设施建设情况”“关键信息情况”“关键内容情况”“验收结论情况”“其他资料情况”等6项,每项设置3个裁量因子。考虑到“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关键信息情况”“关键内容情况”“验收结论情况”“其他资料情况”4项弄虚作假情形的裁量等级从3起步(个性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取值1至5,取值越大裁量处罚金额越高)。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规定了裁量因子包括个性、共性、修正。
答:除个性裁量因子外,其他相关要求仍按《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执行。共性裁量因子主要考虑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修正裁量因子主要考虑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
答:2023年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等9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2024年3月25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编制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函》(渝司函〔2024〕52号),要求“逐一明确由乡镇(街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3种情形的详细目录”。
答:主要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答:规定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中下放乡镇(街道)行使的“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等9项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