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
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了5种情形。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了4种情形。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了6种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和4种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了可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答: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严重生态破坏、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事发地区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答: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30日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2022年5月23日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效,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调研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工作有关要求,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