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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从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提出17条意见,并首次以名录的形式对12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细化。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规划编制机关一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二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三是落实《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信息、规划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四是落实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五是已批准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力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强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力度,充实市政府稳经济政策包,助企惠企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通过总结我市前期工作经验做法、吸纳京沪浙粤等地工作亮点,在现行政策举措基础上做“加法”,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施行范围,优化完善工作程序,助力世界银行对重庆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特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夯实生态环境领域惠企利民政策举措效用。
    答:一是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范围,将已实施的44大类100小类优化调整到45大类104小类。参照浙江省、广州市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清单,将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型纳入。遵循“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环境风险属于中等范畴以内的判定原则,把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型能纳尽纳,增加水力发电、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等建设项目小类。二是紧密衔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版)》。原执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建设项目大类以及“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经济林基地项目”等建设项目小类,按《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版)》均已不纳入环评管理,相关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环评,此次同步调整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范围。三是优化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类型,把潜在社会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等,优化调整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范围。四是申报流程优化,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中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数字化”审批,企业无需再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并执行“即受理即可领取环评批复”,真正实现“全程网办”、“零跑动”,切实减轻企业经济及时间成本。
    答:不是,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常规审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按建设单位选择的审批方式按程序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所附名录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解释,指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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