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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 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不能。根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对于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货运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不得随意限制通行。
公众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城市配送通行码页面查询相关信息。
能对符合要求的货运司乘人员取消通信行程卡中的“*”号。
适用于具备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货运司乘人员:1.该趟行程纳入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2.该趟行程全程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包含重庆市内)且途径(或短暂停留)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未超过8小时。
1.全市或区县(自治县)采取全域封闭管理后,往返于区县及以上政府设立在低风险区用于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且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并具备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货运司乘人员;2.对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物资运输且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要求下,穿行或短时间停留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不超过8小时的货运司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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