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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1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要点:做出行政许可、不许可后的处理方法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监控平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要点:企业违法处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要点:工本费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要点:受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条的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点:道路运输经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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