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要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禁止行为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要点:上岗要求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要点:维修质量信誉考核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要点:出厂合格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要点:从业资格证使用不当处罚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要点:驾驶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