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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设置具体场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与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可合并开展。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演练过程中主管部门的履职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的保障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提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观察研判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评估人员的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应急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政府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和运营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形成演练评估报告。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可通过现场总结和点评的方式开展评估。   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 运营单位应对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鼓励运营单位在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拉练式实战演练,特别是针对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接触网事故、列车火灾等具有破坏性的、运营单位不具备开展实战演练条件的专项演练项目。   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区域内不同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交流。   要点: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的拉练式实战演练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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