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要点:行车证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要点:客运包车运行规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要点:经营许可变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要点:客运车辆标志和信息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要点: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与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要点:客运班线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