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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要点:客运站经营者职责规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要点:承诺履行情况检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要点:教练员资质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要点:场站服务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事项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见附件9),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要点:客运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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