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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要点:专职监控人员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要点:包含内容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要点:客运班线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拼车、顺风车规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要点:临时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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