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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八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要点:客运经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客运、货运经营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要点:客运经营申请受理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要点:客运站经营申请材料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点:经营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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