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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会同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一系列举措。一是会同中央网信办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多次对滴滴出行、T3出行等多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进行了联合约谈,督促各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合理确定抽成比例和信息服务费水平,立即整改侵害从业人员权益的经营行为;同时要求平台公司完善投诉机制,畅通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合理诉求与关切,不得敷衍推诿。平台公司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要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切实改善司机经营环境。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反垄断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组织对网约车驾驶员等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驾驶员权益保障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持续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关要求,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如业户拥有的牵引车或挂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标准要求,可按规定申请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按要求仅可从事大件运输经营,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不能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
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合规发展,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近年来,指导各地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保持打击"黑车"的高压态势,督促平台公司尽快清退不合规的车辆和人员;同时,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网约车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三条,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有关规定,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不得安排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对于不在客运站发车的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安排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后有效期为24小时,农村客运车辆在无客运站的乡镇发车的,应结合运输计划,到具备条件的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保证安全例检合格有效;若两端均不具备条件,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维修检测机构进行安全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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