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要点:安装定位装置车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要点:驾驶员行为规范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要点:施行起始时间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要点:施行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九条的规定: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要点:客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要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