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要点:罐体委托维修、改造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要点:建立装货记录制度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要点:外观检查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九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要点:委托承运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要点:专业化、集约化管理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要点: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