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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平台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要点:交通运输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负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要点:客运站经营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要点:客运站违规处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专用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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