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要点:交付运输时应确保的内容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十条的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要点:确定危险货物类别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要点:及时收货、安全卸货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要点:保持应急电话畅通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要点:危险货物包装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要点: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