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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要点:类别添加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203)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泘?   要点:申请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要点: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要点:申请新增客运班线补充材料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要点:长时间停车处理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要点:关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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