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交通运输地方、团队、企业标准的制定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编号、发布,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要点:交通运输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实施等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要点: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推广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交通运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要点:企业的交通运输标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