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要点:交通运输标准项目的立项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七条的规定:
鼓励组织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交通运输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要点:交通运输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的推进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九条的规定: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红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经筛查后的红名单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红名单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五条的规定:
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要点: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第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要点:交通运输标准体系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