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要点:考试工作安排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要点:出租汽车的内含及发展方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要点:补(换)发手续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要点:从业资格档案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要点:工作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要点: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