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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要点:法律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点:违规处罚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要点:考试舞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要点:法律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要点:违规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要点:定位装置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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