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要点:检验机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要点: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要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规定的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要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处罚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要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处罚情形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