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要点:安全管理评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子公司许可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要点:违规投保处罚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要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要点:常压罐体、污染物处理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要点:企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