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要点:危货托运人委托责任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许可申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三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要点:车辆定义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要点: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八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要点:发布系统、车载终端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要点: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