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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九条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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