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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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