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决定撤销立案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