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