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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执法部门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三)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四)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五)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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