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