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条的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