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交通执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