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水路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的规定:   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要点:运输经营资格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要点:不适用情况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十六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1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要点:调控措施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的规定:   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要点:经营范围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十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要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三十一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要点: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