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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要点:保安主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要点:确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要点: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要点:证书换发或者补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要点: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训练、演习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   要点:保安训练、演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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