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工作人员渎职处罚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四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要点:航道养护管理养护资金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 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要点:航道养护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要点:《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规模较大 技术复杂 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要点:航道养护技术方案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 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要点:航道养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