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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要点: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考虑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要点: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或信息: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6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联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或信息: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7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联络机构
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第五 条的规定: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要点:开航前全面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   申报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接受过能够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3章要求的培训,并通过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资格考试,持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四)已与具有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资格的申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首次申请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资格注册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危险货物申报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申报业务实习;   (五)无《危险货物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证书》被停止使用的情形。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正常辨色力:无红、绿、蓝色盲;   (四)已接受过能够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3章要求的培训,并通过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资格考试,持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五)已与装箱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首次申请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资格注册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装箱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装箱业务实习;   (六)无《危险货物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证书》被停止使用的情形。   要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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