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要点:开航前自查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要点: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点:安全管理方针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点:分级管理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要点:报送内容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的监督核查。
要点:安全设施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