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要点:事故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万元罚款。
要点:外籍非军用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要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二)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三)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四)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五)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六)不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七)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八)不遵守避碰规则;
(九)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不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十一)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四)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十五)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十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明火;
(十七)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八)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要点:穿越禁航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要点: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