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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要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包括下列情形:   (一)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交付船舶运输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积载或者隔离;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危化品安全防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外派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员外派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要点:外派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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