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要点:检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吊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未按照规定的检验规范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要点:检验人员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国籍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九条的规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一年内是指自该违法行为发生日之前13个月内。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要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