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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在未发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四)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真实,影响事故调查或者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五)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当地或者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检验、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影响事故调查;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的;   (七)在接受事故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存在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船员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对船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要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要点:污染沿海水域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期限打捞清除,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罚款。   要点:海上打捞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包括下列情形:   (一)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交付船舶运输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积载或者隔离;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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