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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要点:污染沿海水域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期限打捞清除,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罚款。   要点:海上打捞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包括下列情形:   (一)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交付船舶运输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积载或者隔离;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要点:污染沿海水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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