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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要点:适任证书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要点: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九条的规定: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要点:海船船员职能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要点:任职人员适任证书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要点:部门主管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条的规定: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要点:航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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