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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要点:部门主管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八条的规定: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   (一)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要点:证书分类等级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要点:船员分工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要点:适任证书使用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要点:申请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要点:适任证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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