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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要点:轮机考试申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要点:吊销再申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要点:客船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要点:补考机制规范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要点:特殊情况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簿;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要点:申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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