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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要点:部门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要点:特殊船培训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要点:考试方式及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要点:签证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按照第四十八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要点:适任证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要点:机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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