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特免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审核。
要点:适任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要点:处罚责任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要点:适任评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要点:指派船员要求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要点:申请承认签证